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2022-04-29T12:43:18+08:00
13.36K 浏览深圳PUA面试者时间 刷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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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经验!

1.人事面试就一个劲问前公司的事情,从公司规模,到提成比例,卖什么怎么卖卖多少,主要是我以前不做亚马逊的时候也要问,问公司规模等,选品方式,供应链。抓着前公司问的事无巨细一般都没想着让你入职了,骗经验无疑。

2.问运营手段,接手新店铺怎么做的,接手老店铺又是什么做的。这里我已经意识到对方是骗经验了,我就点到为止了

3.问你一个优秀运营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问你职业规划。最后讲完了还问你能不能接受背景调查,像防特务一样。一个人事能问近一个小时。

4.人事说完再就是运营过来面试,把我晾在会议室二十分钟。进来了两个女的,一个运营组长,一个运营经理。又把刚才人事的话重复问了一遍,最后让我详细说下如何推新品,如何选品。聊到这儿,我就点到为止。她们也觉得我不会再说啥了,直接就说结束面试了。

总得来说,面试体验太差,不推荐这家,而且是做精铺的,铺货流程很完善。地址:深圳龙岗区南湾街道立信路16号A栋401-405

Alicee1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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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16号A401-402室

一家一百多人的公司配置了一个六人的人事办公室,八人的财务办公室,而且是满员状态,这样说懂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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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许佳丽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粤03民终3273号

发布日期
2021-09-10
浏览次数
12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立信路16号A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303124B。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仁,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佳丽,女。
上诉人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佳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6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海公司上诉请求: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合法解除许佳丽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许佳丽辩称,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的说辞,只是上诉人无故非法辞退员工的借口。具体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四海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四海公司无需支付许佳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56.52元;2.四海公司无需支付许佳丽律师代理费4599.48元;3.许佳丽向四海公司支付因未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的经济损失63133元;4.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许佳丽承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四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佳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56.52元;二、四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佳丽律师费4599.48元;三、驳回四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四海公司已预交),由四海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一、员工手册下发通知;二、许佳丽查阅员工手册电子版;三、许佳丽查阅员工手册通知;四、许佳丽退群时间。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诉人的员工手册通知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启用时间为2020年1月1日。提供已读消息列表为“人事专员通知员工附件为最新版员工手册以及启用日期,提醒大家查收附件内容”这条信息的接收列表,而不是对于附件内容员工的已读情况,这条信息只能证明上诉人员工对人事专员发布的一条信息的读取情况。被上诉人入职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对于上诉人在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1日之间的员工手册内容被上诉人不知晓,上诉人提供的员工手册下发通知的文件显示最新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而这个时间被上诉人已不再任职,对于其中内容更是一无所知。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系合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系以被上诉人个人能力无法匹配现任工作岗位并造成负责的账号亏损,以及简历中个人工作经历造假为由发出《辞退通知书》。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事由进行举证。因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个人能力无法匹配现任工作岗位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且被上诉人在上家公司的入职时间并无不同,仅在离职时间填写上稍有出入,并非属于虚构不存在的工作经历情形,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四海芯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  艳  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秋敏(兼)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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