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rus 深圳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klarus 深圳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2-04-11T20:57:4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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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字全称: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335号龙景科技园E栋801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华博创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博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为讯通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源川智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源川智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双向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字达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深圳字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帕默洛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科伊星信息技术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科伊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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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婉莉与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7)粤0306民初9878号

发布日期
2017-12-27
浏览次数
78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民初9878号
原告:陈婉莉,女,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梁业明,男,壮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赤岭头村赤岭路1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8561XH。
法定代表人:贾晓华。
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婉莉与被告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业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键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请求:1、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周末加班工资79401元;2、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785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571元;3、2016年10月工资11993元,2016年11月1日至12日工资5238元;4、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1958元。
二、仲裁结果:凯瑞兹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陈婉莉如下款项:1、2016年10月工资11539.41元、2016年11月工资4904.41元;2、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53.14元。驳回陈婉莉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1、休息日加班工资(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79401元;2、2015年未休(3.5天)年休假工资5785元及2016年未休(7天)年休假工资11571元;3、2016年10月工资11993元,2016年11月(11月1日至11月12日)工资5238元;4、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71958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一至四项共计185946元。
四、入职时间:2013年11月4日。
五、工作岗位:市场经理。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
七、工资情况:12000元/月,由基本工资+津贴+保密费构成,发放形式为银行转账。
八、休息日加班工资:
陈婉莉主张其每月固定周六加班2天,每天8小时,凯瑞兹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凯瑞兹公司主张陈婉莉每周六固定出勤半天,月薪已包含加班费。本院认为,陈婉莉的工资为固定月薪12000元,每周六固定出勤半天,凯瑞兹公司主张其月薪中包含周六加班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陈婉莉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2016年10月、11月工资:
凯瑞兹公司确认尚未支付该两个月工资,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的金额均无异议,则凯瑞兹公司应予支付陈婉莉2016年10月工资11539.41元、2016年11月工资4904.41元。
十、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
按照陈婉莉的银行流水及本院上述确认的2016年10月工资核算,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973.53元。
十一、2015年度、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庭审过程中,陈婉莉确认其2015年度年休假已休完,2016年休假还有3.5天未休,则凯瑞兹公司应支付陈婉莉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92.28元(11973.53元÷24天×3.5天×200%)。
十二、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及解除劳动的经济赔偿金:
2016年11月13日,陈婉莉向凯瑞兹公司邮寄《关于要求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要求凯瑞兹公司在2016年11月14日前续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11月14日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关系不明确未再上班,并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2月9日,凯瑞兹公司发出《辞退通知书》,以陈婉莉旷工近1个月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有一个月延缓期考虑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陈婉莉于2016年11月13日邮寄《关于要求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要求于2016年11月14日前续签劳动合同,又于2016年11月14日开始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未再上班,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并未给凯瑞兹公司合理时间回复;其次,劳动合同到期不代表劳动关系解除,至2016年11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金时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陈婉莉于2016年11月14日起未再上班属旷工事实,凯瑞兹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于2016年12月9日发出《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婉莉2016年10月工资11539.41元、2016年11月工资4904.41元。
二、被告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婉莉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492.28元。
三、驳回原告陈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市凯瑞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莹(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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