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2022-04-07T21:44: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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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最喜欢的就是PUA员工,刚刚开始面试的还好,感觉人事和主管还可以。里面有个主管,最喜欢招聘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开的工资只有4000,没有提成,每个月到手也就3500多,转正也只有4500,扣除五险一金也就只有4100。而且做的事情很乱很杂,主管也不知道她每天在干嘛,什么都要接触,什么都要我们自己学,学会了教主管,救命!!!一个主管的工资1W多,还要我们这些四千多的工资教他,每天还喜欢叫别人去办公室谈话,稍微不顺她说的去做,就叫人去办公室聊天。一个人要做五六件事,而且每件事做的都不精通,都是叫我们自己去网上搜,自己学,然后等你想继续弄通的时候,又叫你去做另一件事,手上的不做了。真是无语,绝绝子,还有就是每天下班太早了不给同事转正,没想到,属实是不理解,就是那种就算你没有事情干,你也不能下班太早了。现在下班七八点都是早的,你下班早了第二天也叫去办公室说一下。

Evelyn-88 已回答的问题 2024年5月7日

公司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3号201

名下其它公司: 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市盛骐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盛骐创达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星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莱优教育有限公司/湖南墨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未蓝渔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未蓝科技有限公司

这伙计还在那公司吗?怎么听着像我们现在的领导

那正好说明评价人的评价中肯

另一个公司名,深圳市瑞意卓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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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与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合同纠纷
案  号
(2019)粤0307民初2569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4
浏览次数
18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25691号
原告:李斌,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英,女,原告李斌的妻子。
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111-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18697。
法定代表人:兰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旖旎,女,公司人力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松,广东始必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斌与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旖旎、余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7年7月3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四、工资结构及数额:原告主张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25000元(转正前是20000元)+加班工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数额无异议,其提交了一份工资条,该工资条显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5129.94元/月,其中扣除了2019年8月的绩效工资5000元,是因为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扣除。原告主张,不应扣除5000元绩效工资,平均工资应是25546.6元。
五、关于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查,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17日期间休了12天假期,其中7天属于事假。原告主张,另外5天假期是2017年7月入职后至2018年7月的年休假,被告未安排原告入职一年之后的年休假。被告主张,因未满一年,所以上述5天假期属入职满一年后即2018年7月3日后的年休假。原告提交的社保参保明细表,显示原告在入职被告处时,连续缴纳社保年限虽未超过1年,但累计缴纳社保年限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被告应安排原告在1个年度内的年休假5天,被告辩称2019年8月无需安排2018年7月3日前的年休假,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据此认定,被告仍应安排原告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5天,未安排休假,应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原告扣除加班工资的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0元,故被告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11494.25元,计算方法:25000元/月÷21.75天×5天×200%。
六、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9年8月30日。
七、劳动合同解除原因:2019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因原告近期在工作上的失职和疏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中第七部分“员工奖惩”的第2.1条和第2.1.15条以及《质量处理规定》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称,原告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主要是由于原告在ebay事业部销售和客服的日常工作中,始终没有起到检查、监督、审核的本职职责,导致ebay销售陈柳如在2019年8月15日和16日两天的ebay订单手工处理过程中数据错误,412件订单包裹全部无法送达客户手中和丢失,给公司造成直接运杂费损失3.5万元,9月、10月的销售收入损失18.9万元;同时该事故造成销售额暴跌,近一个月内收到10多个客户差评,影响未来一年店铺销售。被告另称,原告在上班期间玩手机,在电脑中长期浏览各种与工作无关的页面;原告在离职当天以及之前擅自删除电脑内所有公司文件。被告为此提交了经公证的电子邮件、网页、书面证言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具体职责,不能证明公司是否有重大损失,不能证明原告的行为与公司的重大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直接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不充分,本院认定被告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八、是否欠发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被告无正当理由扣减2019年8月的5000元应发工资,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
九、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在考虑上述欠发5000元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为25546.6元。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为127733元,计算方法:25546.6元×2.5个月×2倍。
十、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9月3日。
十一、仲裁请求: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年休假工资52137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252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83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
十二、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1547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83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5195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83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只需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6932元;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3830元;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斌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斌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11494.25元;
三、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7733元;
四、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起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被告起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桂丹

ADCCarry 已回答的问题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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