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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留芳路6号庭威产业园3号楼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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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劳动争议
案 号
(2019)粤0306执471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19-04-19
浏览次数
9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被执行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同观路华力特大厦8层,组织机构代码05897074-7。
法定代表人戴志明。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案[2018]17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5070.4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执行款45654.4元、执行费576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案[2018]174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光劳人仲案[2018]17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殷万江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婷
公司曾用名:深圳蓝普照明技术有限公司